屈小宁、蔡焕娥:
原告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及被告赵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陕0526民初8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文:驳回原告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