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民、张金玲:
本院受理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及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陕0526民初3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由被告王建民、张金玲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清偿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26日起按月利率10.53‰计息,计至付清之日)。被告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取得向被告王建民、张金玲追偿的权利;三、被告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户名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账号2705064001210000000253)保证金账户款项承担保证金质押担保责任,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此保证金在上述借款本息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