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小萍:
本院受理原告段孝玲诉你、李宁、李海行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段孝玲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撤销贵院(2019)陕0526执异42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判令中止执行西安市东二环北段豪顿国际小区A幢1单元30层03号房产,价值319207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2020年2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