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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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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12-23 16:34:12 打印 字号: | |

赵忠录、张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诉你们及闫先友、王香茹、陈广全、武会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陕0526民初29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由被告赵忠录、张海燕清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借款本金6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9日起按年利率17.1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已付694.65元),被告闫先友、王香茹、陈广全、武会芹对其中借款本金50000元及该50000元产生的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