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斌:
本院受理原告姚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蒲城县人民法院(2019)陕0526民初4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 一、由被告张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姚林清偿借款21500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6年11月16日起计至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姚林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兴镇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