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双龙、闫小红:
本院受理原告蒲城金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由卫军、闫红娟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陕0526民初3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由被告由卫军、闫红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蒲城金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2478.6元及违约金(按月利率10.53‰计算,自2015年4月1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被告贾双龙、闫小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贾双龙、闫小红履行还款义务后,取得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三、驳回原告蒲城金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兴镇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