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益民诉你与被告陕西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蒲城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陕0526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一、由被告陕西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蒲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清偿原告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3年08月02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陕西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陕西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蒲城分公司上述借款及利息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益民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