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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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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3-17 11:01:36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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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袁利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袁利梅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成果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2020年06月04日上午12时00分在蒲城县人民法院兴镇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