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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印发意见
依法妥善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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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4-23 17:16:21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 (记者  孙  航)为依法惩治涉窨井盖相关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文见四版),推动窨井盖问题综合治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意见》明确,盗窃、破坏窨井盖行为,根据窨井盖所处的位置和行为方式分别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同时还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过失犯罪。为打击窨井盖销赃环节犯罪,《意见》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盗窃所得的窨井盖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责任事故类犯罪和伪劣产品类犯罪是涉窨井盖相关犯罪中较为常见的犯罪类型。《意见》指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移动窨井盖或者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

  为依法惩治公职人员涉窨井盖职务犯罪,《意见》明确,在窨井盖采购、施工、验收、使用、检查过程中负有决定、管理、监督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与窨井盖相关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