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贾曲乡海全木器加工厂(经营者曾海全):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关山孙东木器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68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6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索要货款产生的差旅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8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