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小卫:
本院受理原告刘凤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刘凤梅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赵昕莹(2周岁)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孩子的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成年止。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2020年07月07日16时00分在蒲城县人民法院兴镇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