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天水(荆姚镇岳庄村四组):
本院受理原告由兴国诉你、被告权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由兴国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马天水立即偿还原告本金30000元及利息;2.若被告马天水不能还款,请求判令被告权建民承担还款责任。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2020年07月07日15时00分在蒲城县人民法院兴镇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