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绿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渭南市经纬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管理公司、杜保才、肖晓:
本院受理原告刘耀斌诉你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庭后补充的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并限你们于送达后七日内向本院提交质证材料。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