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段菊莲: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六和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9)陕0526民初338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张丽赔偿原告合作意向金1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2、判令被告段菊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陕0526民初338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六和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聚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6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