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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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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5-11 11:04:42 打印 字号: | |

曾海全、王文利:

  本院受理原告于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于飞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曾海全、王文利偿还原告借款110000元及利息7800元,共计117800元;下余利息其中借款60000元按月息1.3分自2019年9月25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另50000元借款利息按月息1.3分自2019年11月5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次日下午15时30分,在蒲城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下午15时30分开庭。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