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20日电 (记者 姜佩杉)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的惩戒,是监察法规定的一项新制度。今天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举行闭幕式,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经表决通过,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规范政务处分权行使,依法保护公职人员合法权利提出明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在答记者问时介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政务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应当给予的政务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以及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救济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全面、系统地规范了政务处分制度,为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同时,明确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适用其中第二章、第三章关于种类、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的处分制度。
“在政务处分适用规则方面,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顺应监察全覆盖对政务处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中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邹开红介绍,对于所有的公职人员,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共同违法责任承担、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从重情节、违法所得追缴、政务处分自动解除等方面,作了统一的规定,体现了共同的严要求。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公职人员,根据其身份、职业等特点,在处分后果上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以保证政务处分的有效性。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规定了应当受政务处分的各种违法行为。据邹开红介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分类规定了各种违法行为,注重突出实践中典型多发的违法类型,并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幅度,确保政务处分工作依法规范开展,避免处分依据不统一、处分决定畸轻畸重的问题。
目前,对公职人员来说,存在政务处分和处分两种惩戒制度。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关规定,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但是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即“一过不能两罚”。
在此前的分组审议中,李锐委员表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出台,将有力地推进政务处分规范化、法治化,为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2019年8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从草案初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到最后审议通过,正好一年时间,进入审议程序不到8个月。“作为一部新制定的法律,立法进程可以称得上快。”童卫东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