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分组审议。这部事关所有退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法律草案,从初稿起草阶段就受到广泛关注。
在审议中,与会人员普遍表示,草案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改革要求,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为退役军人工作提供法治保障,有利于维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在充分认可的基础上,与会人员履职尽责、建言献策,对草案的内容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
以爱心回应忠心,提升军人尊崇感荣誉感
“制定这部法律,不仅可以让退役军人暖心,也可以让现役军人安心,还可以吸引优质兵源。”杜玉波委员认为,草案全面简要,将原来很多分散的规定进行了整合,针对退役军人的现状和国家现有的条件,提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体现了对退役军人“能保尽保”的关怀。
李钺锋委员认为这是一部质量很高的法律草案。“从内容来看,草案系统阐释了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地位作用、目标方向、重点任务、方法路径、组织领导等方向性、根本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对维护社会经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提供了更加完善的保障。”他表示。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退役军人工作面临的一些新矛盾新问题,依据现行较为分散的法规政策已经难以有效化解,需要通过国家立法予以统筹解决。”张勇委员指出,草案解决了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适应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现实需要,具有现实必要性和重大意义。
殷方龙委员指出,草案围绕退役军人普遍关注的移交安置、教育培训、抚恤优待等问题作出了比较完备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使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的鲜明导向。“国家和人民对军人的关心爱护一定会化为官兵精忠报国的强大动力。”他表示。
聚焦退役军人安置,缩小理想现实差距
退役安置问题是军人从军队转向社会这一转换过程中的关键点,也是一篇大文章、难文章,是一个愿望和现实始终具有差距的领域。对此,王教成委员建议进一步创新举措,将军人的转业安置、退伍安置、军人的二次创业和打造新的就业机会融为一体,一并推进。此外,他还建议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下,建立一个服务保障的实体机构和具体掌握有效运行同步建设的信息系统,以便精准服务退役军人。
沈跃跃副委员长建议进一步将退役保障与服役贡献相衔接。“实践中,退役军人安置、公务员定向考录等都已与服役贡献挂钩,草案中可增加相应的具体条款,以便于引导现役军人献身国防,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此外,对于参过战、立过功和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等情况的退役军人随迁子女的上学问题及其配偶就业问题,沈跃跃副委员长建议明确优先保障的相关规定。
草案多项条款对于参战退役军人的优待标准进行了细化规定,孙建国委员对此表示赞同,并建议将涉核的特殊岗位、对身体有严重伤害的军人纳入相关规定之中,以扩大优待军人范围,为具有突出贡献的军人提供坚实支撑。
郑功成委员建议在具体立法取向上坚持优先优厚原则,“要实行分类规制,确保每一类退役军人及其家属的相关权益法定化、合理化,还要构建起普惠+特惠的双层保障体系,坚持物质待遇、服务保障与精神褒奖三结合。”他表示。
建立公平保障体系,提供合理稳定预期
“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过去,退役军人保障方面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不同时期、不同身份(主要指改革前区分农业或者非农业户口)或者不同地域的差别化待遇。建立公平、合理、高效的退役军人保障机制,为有意愿服兵役的人提供稳定、合理的预期和保障箭在弦上。
为此,刘修文委员建议规范一次性经济补助,逐步统一各地区补助核算标准,并建立随服役年限增加的补助递增机制。黄龙云委员希望草案能够在加强区域间政策的均衡协调统一,明确不同区域间退役军人群体有关待遇标准方面发挥作用。宫蒲光委员指出,草案中只讲了逐步消除抚恤优待制度城乡差异,还应着眼于“缩小地区间差异”进行细化。
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工作,是长期以来困扰基层部队的老大难问题。草案以问题为导向,明确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并规定了军队和地方政府的责任,为解决老大难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这一举措,殷方龙委员非常认可,他建议进一步强化移交安置伤病残退役军人有关规定的刚性约束,规定“不得借故拒收或拖延接收伤病残退役军人”。
宫蒲光委员关注到对于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的帮扶问题,他建议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社会救助对象予以基本生活保障,对未纳入社会救助对象的低收入者,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也应给予必要的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