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中(兴镇良村二组):
本院受理原告张升录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张升录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原告代为偿还的借款50000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2020年08月24日16时00分在蒲城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