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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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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6-18 09:19:17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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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袁利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陕0526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准予原告袁利梅与被告成就离婚。二、孩子成果由原告袁利梅抚养,被告成就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400元,从2020年7月起付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其中2020年7月-12月的抚养费24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付清;从2021年起于每年1月1日付清当年的抚养费。三、被告成就有探望孩子成果的权利,原告袁利梅有协助的义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兴镇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