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一:
原告张革委诉你、被告刘亚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陕0526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由被告刘德一清偿原告张革委借款10万元及利息(2017年8月20日至2019年2月12日的利息3万元,自2019年2月13日起利息按月利率20‰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张革委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兴镇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