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28日电 (记者 雷 蕾)今天,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草案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处罚的定义和种类,明确了关于行政处罚的适用、程序、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为适应实践需要,草案扩大了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限。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现行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限制过严,地方保障法律法规实施的手段受限。为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在地方治理中的作用,草案增加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的违法行为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说明。
草案明确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增加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实施相关领域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改革要求,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草案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管辖区域内的违法行为行使有关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草案修改完善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违法行为的追责期限由两年延长至五年;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草案完善行政处罚程序,进一步巩固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改革成果。
此外,草案增加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并可以简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