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应加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宣传力度,提醒债权人增强风险防控意识,要更加注重利益平衡,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合法合理合情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近年来,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司法裁判的热点和难点。热点在于该类案件数量与日俱争,尤其是夫妻单方负债性质的认定成为常见的争议焦点;难点在于仅有夫妻一方签字举债、缺乏合意的情形下,三方利益平衡更为棘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立足司法现实,紧盯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明确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首先,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负债时由夫妻一方签名,但夫妻另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将先推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实务中夫妻共同债务的难点和疑点是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范围。新时代市场经济环境下,家庭日常生活与家庭共同经营的界限日渐模糊,家庭经营往往也是为了生活所需,商业性质的负债多数仍为了家庭共同利益而负债,而且实践中鲜见明确注明负债用于“日常生活”的。若一笔债务既涉及到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部分,又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部分,就更加难以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范围。
提醒债权人增强风险防控意识。债务发生与否、数额多少往往取决于债权人,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共同签字确认,如对债务人的偿还能力有疑问,还可选择其他交易人来规避交易风险。但对于夫妻非负债方来说,由于夫妻双方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夫妻一方无法限制另一方意志自由,也就不可能预知另一方是否从事与第三方的交易行为以及是否对其有利,进一步采取避免其权益受侵害的措施。因此作为债权人,更应当密切关注借款资金的去向,积极收集相关证据或提供相关线索。若因债权人的原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或有价值的线索,造成无法查清案件事实,那么相应的借贷风险应由其承担。
对于难以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范围且夫妻双方争议大、对立情绪强烈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建议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观察债权人对该笔债务的关注程度,司法实务中存在负债方比债权人更加积极主张该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就要根据案情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尤其是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若发现债权人和负债人恶意串通,有虚构婚内债务嫌疑,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追究债权人和负债人相应的法律责任,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法官应加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宣传力度,提醒债权人增强风险防控意识,要更加注重利益平衡,在司法实践中完善合法合理合情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不仅引导夫妻同甘共苦,为建设幸福家庭而努力,还能为已失去共同生活的夫妻提供制度保障,防止不完美的婚姻给个体带来不可控的风险,力争实现社会利益、家庭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