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海全、王文利:
本院受理原告蒲城县农村合作联社贾曲信用社诉你们及被告韩小牛、王亚娥、马龙珠、魏焕芳、曾来保、武银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蒲城县农村合作联社贾曲信用社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曾海权、王文利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7256.6元、追讨借款费用7000元,合计214256.6元;下余利息按每月10.14‰计算从2020年4月14日起至借款还清为止;2、判令被告韩小牛、王亚娥、马龙珠、魏焕芳、曾来保、武银梅对上述借款及利息、追讨借款费用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整,在蒲城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上午9时整开庭。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