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红肖(蒲城县永丰镇东堡村一组):
本院受理原告卢倩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卢倩请求本院依法判令: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孩子任衡毅由被告抚养成人,原告承担孩子抚养费每月500元,每年1月1日付清当年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3、各人衣物用品归各人所有;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9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