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森:
本院受理原告蒲城李斌钢材经销部、李利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蒲城李斌钢材经销部、李利斌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0600元及资金占用费由欠款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整,在蒲城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上午9时整开庭。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