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小卫:
原告刘凤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陕0526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准予原告刘凤梅与被告赵小卫离婚。二、女儿赵昕莹由被告赵小卫抚养。原告刘凤梅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400元,从2020年7月起付至孩子18周岁止,其中2020年7月-12月的抚养费24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付清;从2021年起于每年1月1日付清当年的抚养费。三、原告刘凤梅有探望孩子赵昕莹的权利,被告赵小卫有协助的义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兴镇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