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顺录:
原告临渭区荔民农资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陕0526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由被告任顺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临渭区荔民农资销售有限公司货款6205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临渭区荔民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兴镇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