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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判后答疑 实现定分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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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洪泉寿  发布时间:2020-08-06 16:05:42 打印 字号: | |

 法官要始终怀有责任心,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不断加强法律理论及其他方面知识的学习,努力增强庭审驾驭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

 判后答疑制度以“便民、利民、护民”为原则,将诸多非程序性的、强制性的措施运用到诉讼程序当中。而承办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对当事人判决存疑进行答疑,能够有效减少当事人的抵触情绪,目的是使当事人赢得明明白白,输得口服心服。

 一是满足当事人的知情权。承办法官最了解案情,庭审中调查争议焦点,而后依据经验法则或自由心证对案件进行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最终裁断当事人权利义务。其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希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判决说理全面,从而使当事人知道赢的理由、输的根据,息诉息访。但由于判决的书面性、形式性,以及对逻辑完整性的追求、法言法语的运用可能对非专业的当事人来说略显晦涩且难以理解, 加之败诉方当事人基于常情的不服情绪, 更是会对判决内容加以抵触和误解。因此,进行判后答疑是承办法官行使案件裁判权的内在要求。假若当事人判后仍有疑问,承办法官就不能以判决事项进行解疑释惑,否则容易陷入被动应答的局面,理应主动作为,拉近与当事人距离,讲当事人明白的话,正面回复当事人疑问,让人们看到法官是在主持正义,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二是提升裁判的可接受性。司法独立性包括法院对其他机关团体独立性、上下级法院间独立性及同一法院内法官间独立性三个层次。由其他法官进行判后答疑,是对承办法官已审理案件直接发表评论的一种表现,由于个人学识、成长经历、思维视觉、情感偏向等不同,在案情认知、法律理解及适用等方面因人而异,纵使是资深法官,也会出现先入为主,发生偏见的可能。只有通过承办法官对案件的程序和实体问题的阐释,当事人的疑惑才会得到解答,当事人的认可度才会增加,裁判的可接受性和司法公信力才会得到增强。

 三是减少信访和及时纠错。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其实是对案件审判合理性、公正性存在疑问,只要承办法官热情接待、真诚对待、耐心倾听,并寓情于案、寓理于案、寓法于案,解其法结、化其心结,更易于有效平复当事人由于误会而产生的不满、不理解情绪, 减少信访。况且,即便释疑解惑过程中发现原审案件存在不合理或错误,当事人救济路径仍畅通无阻。一方面,承办法官通过法定程序纠正错误。另一方面,当事人以上诉或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拨“错”反正,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现代司法的基本特质是可接受性,程序本身的合理、完整和公正可以直接增强判决的可接受性。相对一纸判决来讲,由承办法官进行判后答疑更具说服力,能够实现息诉罢访目的,但也不能仅限于此。法官要始终怀有责任心,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不断加强法律理论及其他方面知识的学习,努力增强庭审驾驭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使当事人真正服判息诉,更好地维护司法公信力和法官公正形象。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