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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完善人员分类管理改革配套
近年来,人民法院扎实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法官员额制改革、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和配套保障制度改革,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打下了坚实基础。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印发了《省级以下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指导意见(试行)》《人民法院法官员额退出办法(试行)》两个文件,对改革实践中出现的员额、编制动态管理、员额遴选、员额退出等问题作出了回应。《实施意见》结合法院人事制度改革实际,对人员分类管理配套机制作了进一步细化完善。
一是完善法官员额管理制度。《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法官员额动态管理的原则要求、地方各级法院员额配置考量因素、动态调整规则,同时规定法院员额动态调整后,适时调整相关法院法官等级比例核算基数,但是员额缩减的法院的法官等级职数可以通过退休等方式逐步消化解决。此外,《实施意见》提出完善法官常态化增补机制、跨地域遴选机制、员额递补机制等,明确每年开展法官遴选原则上不少于一次,对员额退出异议复核机制等作出了规定。
二是健全法官逐级遴选制度。修订后的法官法规定,初任法官一般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法官一般逐级遴选。实际执行中,各高级人民法院均反映了下述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由于逐级遴选往往涉及到法官跨地市调动,而配套机制(包括住房、配偶工作、子女教育等)目前尚不健全,特别是在地域面积大、地区发展不均衡的省份,跨地市调动带来的一系列社会和生活成本基本都要由个人承担,因此逐级遴选工作开展难度较大,效果不好。第二个问题是:上级法院法官助理在基层入额效果不理想,法官助理一般只能通过初任法官遴选到基层法院入额,再通过逐级遴选回到上级法院,由于基层法院缺编少额、上下级法院入额竞争以及个人主观意愿等多方面因素,这样的实践操作模式对法官助理队伍整体稳定和持续发展产生较大不利影响,特别是员额制实施以前以培养法官为目的招录的法官助理更是如此。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司法改革“回头看”工作,适时开展逐级遴选工作效果评估,推动调整完善此项制度。
在相关政策调整之前,《实施意见》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初任法官的,除原则上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外,也可以根据需要到中级人民法院任职。主要考虑是,省级以上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普遍级别较高,若全部安排到基层法院任职,容易挤占基层法院本就所剩不多的高等级法官职数。这与省级以上人民法院“可以在下两级人民法院范围内择优遴选法官”的规定也是一致的。此外,员额制实施前在下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达到一定年限,符合现任职法院入额条件,且仍在审判部门协助办案的,可以在现任职法院参加入额遴选。
三是规范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管理。各地普遍反映,审判辅助人员数量不够,法官助理与书记员职责定位不清晰,法官助理后备力量不足,编制外辅助人员流动性大、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已成为制约人民法院工作良性发展的重要因素。中级以上法院法官助理受基层入额政策影响,法官助理招录难的问题日趋严重。《实施意见》就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管理作了原则性规定。下一步仍需积极协调中央有关部门,完善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管理机制,重点规范管理体制、岗位职责、人员招聘、管理监督、职业保障等。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此外,各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对编制外书记员、警务辅助人员的激励措施,合理确定薪酬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与工作绩效挂钩的考核机制,加强这类人员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待遇。
四是完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制度。《实施意见》对按期晋升、择优选升、特别选升等制度作了规定,同时明确了法官转任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和其他机关人员的职级确定方式。总体而言,关于法官转任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或交流到其他党政机关的职级确定政策,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必须是因工作需要转任;第二,根据法官等级晋升审批权限,由相对应的部门确定;第三,转任后的职级应当综合考虑任职资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具体标准是:一级、二级高级法官可以确定为一级、二级巡视员,三级、四级高级法官可以确定为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一级至五级法官可以确定为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交流到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职位的,比照交流到综合管理类职位的有关原则确定职级。
五是健全绩效考核制度。为全面体现法官工作量,《实施意见》规定,对法官在完成办案任务的同时,根据组织安排参与专项工作、审判调研、业务指导等,应当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同时对考核内容、形式、效果等作出规定。
六、关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机制
近年来,全国法院每年新收案件以10%左右速度增长,案件数量长期保持快速增长势头。对此,《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应当在不断巩固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果,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同时,坚持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加强诉源治理。对于诉至法院的案件,《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内部挖潜、创新机制,积极推进“分调裁审”改革,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同时,要求推进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社会化管理,减少法官事务性负担。结合智慧法院建设实践,《实施意见》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大力推进辖区法院区块链技术应用,积极探索智能合约深度应用,加强以司法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基础的智慧数据中台建设,进一步探索拓展人工智能、5G等现代科技在审判工作中的应用形态等。
各级法院应当充分认识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抓好《实施意见》的推进实施,发挥好改革的突破和先导作用,依靠改革应对变局、开拓新局。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