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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法草案提请二次审议
拟明确免征情形 保护契税纳税人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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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8-10 15:42:07 打印 字号: | |

 本报北京8月8日电  (记者  雷蕾)今天,契税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免征情形和退税规定,增加了关于保护契税纳税人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定。

 为了按照税制平移的原则,将现行有效的契税免征政策在草案中加以明确,草案二审稿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关于减免征税情形的范围,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初次提请审议时,草案一审稿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有的常委委员和单位提出,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属于税制基本要素,其具体内容应当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草案二审稿采纳了这一建议,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为保护契税纳税人个人信息,草案二审稿规定,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此外,有的人大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社会公众提出,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后,办理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出现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情形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草案第十二条采纳了上述意见。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