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海全、王文利:
本院受理原告林东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陕0526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被告曾海全、王文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林东军借款21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8年12月13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9年4月5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9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7月22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5400元予以扣除)。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兴镇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