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海全:
本院受理原告曾银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陕0526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被告曾海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原告曾银州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7年7月29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6000元予以扣除)。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