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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不是拒收现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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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8-27 16:41:19 打印 字号: | |

 日前,一名网友发布短视频曝光某知名咖啡店拒收硬币现金,引人关注。随后该咖啡店回应称,支持包括现金支付在内的多种支付方式,疫情期间,更鼓励顾客使用无接触式的电子支付方式。

 随着第三方支付手段深入人心,购物、用餐、用车、买票等多个场景的现金支付已逐渐被手机扫码所取代。但无现金交易、智能货币,实际上都是法定货币的一个补充,不能替代法定货币,也不能减少它的应用场景。人民币就是指实物货币,不包括智能的、或者在账面流动的钱。任何单位不能为了“方便支付”而拒收现金。

 “拒收现金”涉嫌违法。强制性不收现金是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在消费者交付现金时,商家有义务接受。商家可以鼓励消费者使用第三方平台消费,但不能强迫。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我们还应该看到这样一个现实,如今使用手机支付的大都是年轻人。拒收现金对于不会操作智能手机的群体,是很不公平的。虽然年轻人对智能手机、移动支付很熟悉,但很多不会操作智能手机的人如果去拒收现金的地方购物,就寸步难行了。商家应该采取自愿原则, 现金支付与手机支付同时并举,因人而异,以消费者方便为主,由消费者自由选择支付方式。

 普及移动支付不能成为拒收现金的理由。我们对于拒收现金现象必须加以重视,依法整治。

 ——王恩奎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