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因藏獒惊吓他人而承担100余万元赔偿的事件,应成为动物饲养者的普法教科书,警示其文明饲养动物并尽到高度管理义务。
近日,浙江绍兴法院判决的一起案子上了热搜。2015年,周女士骑一辆电动车去菜园摘菜,经过同村丁某家门口时,遇见丁某和他养的藏獒在不远处的路上游荡。藏獒长得实在是高大凶猛,而且没有拴绳,周女士很害怕,便要求丁某看管住狗,或者将狗带回家。丁某拒绝了周女士的请求,无奈之下,周女士只能壮着胆往前继续骑行,快经过藏獒时,狗突然转身向她的方向走去。周女士更加害怕,试图躲避时发生车祸,被鉴定为一级伤残,后法院判决丁某赔偿其损失100余万元。
梳理一些报道可知,在犬只伤人事件中,有犬只追逐撞倒他人致伤的,有犬只撕咬他人致伤的。犬只吓到他人致使其受伤且受伤严重的事件相对罕见。但这种几乎不可能发生的事情确实发生了,而且,犬只的主人被判令承担100余万元损失。该事件理当对饲养动物者产生警示作用,倒逼其文明饲养,妥善管理好犬只,不给社会及他人带来损害。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以及爱好的广泛,养犬人士逐渐增多。然而,人们的文明养犬意识并未显著提升,遛狗不拴绳的散养犬只现象依然盛行。这必然带来很多安全隐患,甚至危及公共安全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此类行为既有失公德,一旦导致危害后果,也必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像遛狗不拴绳等行为导致他人受伤的,犬只的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烈性犬致他人受伤的,即便犬只主人尽到管理责任,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动物致人伤害的表现形式并不局限于扑、抓、咬、撞倒等攻击行为或者吠叫、龇牙等恐吓行为。像藏獒等烈性犬,其本身的体型、外表即存在一定令人胆战心惊的危险性,足以让人害怕。在普通人看来,即便是从这些犬只身边经过,都会心存恐惧,要是这些犬只突然出现在身边,更会受到惊吓。因而,针对烈性犬等动物惊吓他人致使受伤事件,追责饲养人符合社会经验和常识。
此外,如果饲养人或管理人对犬只疏于管理,以致给他人带来严重伤害,甚至故意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理当承担治安管理处罚责任,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故意伤害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如2018年8月,四川成都一未牵绳德国牧羊犬咬伤少年致其受伤,狗主人被行政拘留10日。
犬只肇祸的实质是人祸。饲养烈性犬、养狗不办证、遛狗不拴绳等行为既有失公德,也涉嫌违法,更可能因犬只肇事而承担巨额赔偿。这起因藏獒惊吓他人而承担100余万元赔偿的事件,应成为动物饲养者的普法教科书,警示其文明饲养动物并尽到高度管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