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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守护“脚底下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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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9-14 16:40:36 打印 字号: | |

 收废品的杨某偷了路上的两个窨井盖,获利100元左右,却逃不脱法律的惩处。9月7日,经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件之所以引发了广泛关注,在于几个细节:其一,只是盗窃了两个井盖,获利才100元;其二,“偷窃井盖获刑”十分新鲜,以往多是批评教育、罚款了之。虽然是缓刑,也具有法律导向意义。

 表面上看,盗窃两只窨井盖的行为似乎不算严重,而实际上其导致的后果可能是恶劣的。窨井盖系交通设施的组成部分,如有缺失、破损,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不易发现,危险性很大。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批评教育、罚款了之,是法治对“脚底下的安全”的兜底。

 此前,偷窨井盖的行为与普通偷盗行为一样,都只能归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只有盗窃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盗窃、破坏窨井盖行为可以入刑,按照实际情况、危害性不同,可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等22项罪名,甚至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毫无疑问,这种惩处力度上的升格,彰显了刑法对于维护群众“脚底下的安全”的力度。本案的判决,给那些心存侥幸的偷盗者敲响警钟。

 笔者认为,应该继续加大处罚力度,要像治理“头顶上的隐患”一样治理“脚底下的隐患”。不仅是“偷井盖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收井盖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唯此才能守住“脚底下的安全”。

 ——郭元鹏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