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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助力矛盾高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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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9-14 16:41:40 打印 字号: | |

 深入推进诉源治理是深化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有力举措。人民法院深入推进诉源治理,推广“无讼社区”建设,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有效降低衍生案件的发生,为辖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笔者认为,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建设应从以下方面重点发力、精准施策。

 一是重视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在矛盾纠纷的萌芽阶段有效防范化解,既可以避免纠纷的扩大蔓延,也可以减少当事人对于化解矛盾的成本,因此推动诉源治理的根本就是要重视纠纷的源头预防。一方面,人民法院应联合基层治理组织向地方产业、行业、单位开展“无讼社区”法治品牌创建活动,指导自治、引导德治、保障法治,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街、矛盾不上交”的良好社会法治氛围;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基层法院派出法庭的基层治理功能,主动与街道、村(社区)以及纠纷多发领域的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建立常态化联系,积极参与完善乡规民约、社区公约、行业规章等社会规范,积极在基层社会组织开展宣传普法活动,通过有的放矢、多管齐下的举措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完善社会治理格局,不断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二是深化矛盾纠纷的非诉化解。基层社会纠纷一般呈现金额较小、事实简单的特点,通过非诉化解机制有利于提升司法资源的使用效率,以最低的社会成本达到案结事了的显著效果。一方面,推动完善基层治理组织建设,着力推动建立健全由党委领导、综治中心牵头,派出法庭、派出所、司法所、调解组织及社区(村)自治力量等参与的多元解纷体系,明确各自的治理主体职责,扎实开展纠纷排查、分流处置、归口管理和跟踪落实工作;另一方面,推进专门领域纠纷专业化解,推进家事、物业、商品房买卖、劳动争议、涉侨纠纷等专门领域的纠纷化解机制建设,配备专业司法队伍针对各自纠纷的特点进行矛盾化解,强化非诉纠纷解决组织的专业解纷功能。此外,人民法院还应建立健全规则引领实体运行机制,以典型案例、司法建议等多种形式释法明规,积极指导市场主体完善争议解决机制,对于系列性或者群体性民商事纠纷和行政争议注重参照类案纠纷处理结果引导纠纷高效化解。

 三是推进矛盾纠纷的诉非分流。引导社会纠纷诉非分流,有助于加快案件流转和提升审判质效。一方面,全力推进诉前调解和分调裁审实质化运行,对起诉前未经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社会第三方调解的纠纷,除依法或者依性质不得先行调解外均予以先行调解,通过诉前调解固定证据事实着力化解矛盾纠纷;另一方面,加强诉非衔接机制运用,加强无争议事实记载、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机制,赋予调解协议合同效力机制和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的运用,促进纠纷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保障诉非机制有效对接与功能互补。

 人民法院始终将非诉解纷机制建设挺在前面,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建设,必将推动社会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不断增强司法公信力。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