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向东:
本院受理原告高金凤诉你与被告陶进结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高金凤起诉要求:1、确认解除原告与被告陶进结签订的《石材施工协议》;2、判令被告陶进结向原告支付46693元的工程款;3、判令被告陶进结、曹向东共同向原告支付18069元工程款;4、判令被告陶进结向原告承担利息损失;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次日下午14时30分,在蒲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