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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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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9-23 08:38:51 打印 字号: | |

徐朝红: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湘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卓延置业有限公司及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陕0526民初4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由被告陕西卓延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西安湘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保证金12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自2018年4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徐朝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