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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限高杆成物流堵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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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英锋  发布时间:2020-10-12 17:04:44 打印 字号: | |

 希望各地针对国务院督查组发现的限高杆问题举一反三地进行排查,依法依标准全面彻底清理不规范的限高杆等设施,打通物流堵点。

 根据群众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的线索,国办督查室日前就货车行路难问题开展实地暗访。有记者跟随督查组在河北、河南、山东等地调查发现,一些地方缺乏统筹平衡和精细化管理,对部分路段货车通行一“限”了之,令不少企业和货车司机苦不堪言。经随机走访,督查组发现河北省石家庄市仅三环内道路就建有限高设施222处,藁城区在县、乡、村道上设有限高杆82处。有的村庄在每个路口上都设有两米多高的限高杆,有的在一条道路上就安有6个限高杆。

 限高杆不是谁想设就能设,不是谁想怎么设就怎么设、想在哪设就在哪设,而必须遵循法律依据和标准。说得通俗一点,公路上的限高杆也有法律“限高”。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3.6.1条规定:一条公路应采用同一净高。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净高应为5.00m;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的净高应为4.50m。所谓“净高”,就是指在这个高度以下不允许有任何障碍物,要确保规定高度内的空间完全畅通,即便是限高杆也不行。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也规定了货车的通行高限——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这意味着,在4米或4.2米高度之下,对应的货车有法定通行自由。根据上述规范和标准,设置限高杆需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实施或同意,须符合法定目的要求,需履行必要程序,也需满足5米或4.5米的净高要求。

 而督查组走访发现,各地限高杆标准混乱、高度不一。比如在石家庄,固定限高仅为2.8米的就有103处;升降限高为2.8米至5米的有113处。且不论这些限高杆是否为有权主体设置,单就所限高度而言,就违背了法律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就构成了人为路障,妨碍了货车通行自由。

 低于法律“下限”的限高杆是典型的物流堵点,降低了物流效率,增加了物流成本和企业负担,妨碍了农副产品和其他产品的运输销售,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市场环境和营商环境。实际上,对于相关地方或单位而言,限高杆也是一笔不小的负担——石家庄市三环路上设有61套限高设施,总造价达3457.6万元,仅兴华路与藁梅路路口的一个限高杆花费就达52万元。不规范不标准的限高杆还是一种道路安全隐患,很容易引发事故。

 希望各地针对国务院督查组发现的限高杆问题举一反三地进行排查,依法依标准全面彻底清理不规范的限高杆等设施,打通物流堵点,保障货车的通行权利和便利。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