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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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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9-25 15:08:44 打印 字号: | |

方鹏强:

  本院受理原告渭南市天宝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被告赵子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渭南市天宝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要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赵子平立即支付原告代为偿还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227069.09元;并以227069.09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清偿之日;请求判决被告方鹏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2020年12月10日12时在蒲城县人民法院兴镇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