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练就一副火眼金睛 精准认定正当防卫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0-10-15 17:21:09 打印 字号: |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公布,此举对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作出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引发广泛关注,好评如潮。

 近年来,正当防卫话题持续引发热议。实践中,在依法纠正了一些未予正当防卫认定的案件之余,也出现了明明是互殴而称正当防卫的现象。如何在精准打击不法侵害的同时不误伤自卫权,让坏人顾忌而不是捆住受害人手脚,使人不敢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鉴于办案人员事后根据正常认知进行的评判,不同于当事人的危急情势,《意见》明确指出,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区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关于正当防卫范围,《意见》明确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关于防卫过当的认定,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还明确,“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意见》还就正当防卫的基本问题、基本原则以及与其密切相关的防卫过当、互殴等问题进行梳理、明确,有利于有效统一认识和提高办案水平。

 应引起注意的是,由于正当防卫主要是对特定行为正当与否的判断问题,而正当不正当、必要不必要取决于特定情境,是无法事先明确、进行统一规定的,所以不能指望把《意见》当成包治百病的万能药,认为《意见》出台后就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正当防卫的精准认定问题。在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也说,涉正当防卫案件千差万别,《意见》不可能对每个具体案件都给出可资“对号入座”的答案。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必须根据每一起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正当防卫的定义与《意见》精神,围绕究竟是防卫侵害还是施加侵害,练就一副火眼金睛。

 这里笔者还想说的是,要通过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制约,最大限度确保认定精准、避免错误,并通过对认定理由的充分阐释,让人理解与信服。办案机关还要注意接受舆论监督,并与其形成良性互动关系,既最大限度确保认定精准,又能得到公众理解支持。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