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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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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10-21 16:45:12 打印 字号: | |

贺冬:

  本院受理原告齐明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60000元及截止到2020年7月27日期间的利息6900元,共计66900元;判令被告按年利率6%自2020年7月28日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1月7 日8时30分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