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武生:
本院受理原告赵美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10660元(利息暂算至2020年10月15日),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1月18日8时30分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