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建:
本院受理原告蒲城县祥安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11月1日开始计算至归还之日)。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1月19 日8时30分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