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建鹏:
本院受理原告许建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许建峰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路建鹏立即清偿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4年10月25日计算至还款之日)。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2021年1月2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