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千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佐鹏诉你公司与第三人渭南卤阳湖现代产业综合开发区文化体育旅游局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李佐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债务230万元及利息(按合同造价的日万分之一从2019年9月2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2、由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2月4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