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新:
本院受理原告朱爱香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朱爱香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项人民币28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占有期间的利息(以2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6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次日下午14时30分在蒲城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