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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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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11-11 10:13:44 打印 字号: | |

王文利:

  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曲信用社与被告曾海全、王文利、韩小牛、王亚娥、马龙珠、魏焕芳、曾来保、武银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陕0526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曾海全、王文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清偿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曲信用社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其中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4月7日的利息按月利率7.8‰计算;2020年4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0.14‰计算);二、被告曾海全、王文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曲信用社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代理费)7000元;三、被告韩小牛、王亚娥、马龙珠、魏焕芳、曾来保、武银梅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韩小牛、王亚娥、马龙珠、魏焕芳、曾来保、武银梅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曾海全、王文利追偿。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