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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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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12-17 11:18:23 打印 字号: | |

赵子平:

  原告渭南市天宝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被告方鹏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陕0526民初3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由被告赵子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清偿原告渭南市天宝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227069.0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27069.09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9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清偿代偿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渭南市天宝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兴镇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