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强:
本院受理原告张红卫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张红卫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雷强给付原告张红卫货款10300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2021年03月29日11时在蒲城县人民法院兴镇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